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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公司,2019年a公司为项目施工工人采购一批工作服与安全帽各300套,合计购买金额为9万元,a公司将购买的工作服和安全帽作为职工福利核算。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除工作服和安全帽外,a公司在2019年中秋节为职工发放礼品金额共计2万元也作为职工福利核算。2019年a公司职工福利计核算金额为11万元。当年,该公司核算的工资薪金为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超过标准14%的部分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
因此,a公司2019年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500000*14%=70000元。a公司当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1-7=4万元。因此,a公司因此将调增所得税=4万*25%=1万元。故a公司因此将多缴纳1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发放职工福利不仅不能为公司能够带来明显效益,还为公司能够带来不必要的税负负担,大部分企业会尽可能的避免将各种费用作为职工福利核算。对于a公司来说,是不是能够避免将工作服和安全帽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司为项目施工工人采购一批工作服与安全帽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依规定,可以在税前全额列支扣除,无需将该笔支出计入福利费。因此,a公司应当以如下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
经过调整,a公司采购的工作服和安全帽可当作劳动保护支出全额在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前列支扣除。则a公司作为福利费核算的金额为中秋节发放礼品2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限额7万元,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增,即无需多承担1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