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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静默公司给大家买了床铺办公算不算福利?

添加人:防静电系列 添加时间: 2024-06-24 17:40:56 点击量: 1

  • 产品介绍

      最近有个朋友给二哥留言,说他们单位无宿舍,疫情特殊期间,员工驻厂产生了餐费、日用品,床上用品费用,怎么入账?是否进福利费?

      无独有偶,这两天成都静默,二哥看有人发视频说他们公司也让住公司继续办公。

      可以看到,他们在公司打了通铺。。。而这些床单自然是公司买的,用于员工办公期间使用的。

      很多会计拿到这种费用发票就不知道如何入账了,或者说拿到这种发票就想着计入福利费,但是我自己觉得,这种其实和福利费搭不上边的。

      首先,这些费用本身也不属于福利费的核算范围,福利费核算范围目前我们依据的就是财企2009 242号文的规定。

      一项费用是否计入福利费,我们除了看文件规定外,其实还可以以常识来做个大概判断

      但员工不喜欢的,大概率不是职工福利,比如所谓的核算检测费、让员工加班给买的被单的费用。

      核算上的事情搞清楚了,不计入福利费,直接列入相关联的费用即可,比如办公费,低值易耗品费用这些科目。

      在税务上,其实这些费用就是企业发生的和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如果你计入福利费,按工资基数的14%扣除反而不划算,本身不属于福利费,你可完全计入另外的费用全额扣除的。

      其实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有很多类似费用,都可以不计入福利费,直接列支为企业经营费用(办公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工作服费等),然后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你把它列入福利费,反而挤占了你福利费的扣除额,不利于企业所得税核算。

      财企[2009]242号说了,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在核算上福利费强调的是对职工劳动补偿的一种形式,企业来提供桶装水并非给职工的劳动补偿,而是工作必须,这个和上班需要配置电脑、办公桌一个道理。

      如果计入福利费,首先,占用了福利费的14%扣除限额,其次,在增值税抵扣方面,会计计入福利费,再计一个进项税,从记账形式上很难自圆其说,容易让人误解,毕竟增值税有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

      很多会计把公司购进的茶叶,不管用途一股脑的都计入职工福利费,实际上并不妥当。

      你问我公司买了茶叶怎么入账,涉税处理如何做?这答案还真不一定,同样都是取得买茶叶的发票,而发票仅仅是形式,用途是才是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形式结合实质。

      外购茶叶直接消耗了,比如放在茶水间供员工饮用了,员工开会、办公消耗了,商务接待时候给客人泡茶消耗了,公司过节或者搞活动当礼品、奖品消耗了。

      集体福利费对应的进项税本身就不能抵扣,因此,无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取得专票那么做不抵扣勾选处理就行了。

      个人所得税这块,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说,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比如企业购买零食、水果作为员工的下午茶,就属于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企业可不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因此无须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这个时候用途其实就多样了,可能是自己人办公、开会就喝了,也可能是客户来了用做商务接待消耗了。

      但是在实践中,同样是自己人的消耗,一个是专用于职工休息的茶水间饮用,比如我们前面说的那种情况,另一个是直接用于办公用,其实是很容易混淆一起,也不那么容易区分的。

      所以记住,财务核算时候就必须要做到摘要清晰,要件完整。比如你如果计入办公费也抵扣了进项税,那你后面绝对不能附一个购买茶水间茶叶的内部申请审批单据或者摘要上出现相关指向集体福利的字眼,账务处理要和实质吻合合理。

      如果是来访客人喝了,这种我们也把它视作公司的交际应酬消费,也就是也是直接消费掉了。

      用于接待了,直接列支为业务招待费,由于所有权没有转移,也无须视同销售,这个就属于交际应酬费用,那么实际上也是不可以抵扣;也不产生个税。

      但是这里的业务招待费面临纳税调整40%,所以还是有点不划算。实践中可适当灵活处理,比如直接计入办公费,当然合理真实是前提。

      税务在检查合理性时候一般看办公用茶都会看是否是名贵茶叶,金额是不是合理,用量是不是合理,假如慢慢的出现金额巨大,用量不合理,那就需要仔细考虑是否是假借办公用茶方式虚列成本或者变相发放福利了。

      c、过节或者公司搞活动时候发给职工,属于福利性质,无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此情形下由于职工个人取得实物福利就并非不可量化的所得了。理论上应该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主要是指得用于直接赠送客户茶叶礼盒,一般来说应做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购买茶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赠送对象是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赠送对象是自然人,应该涉及代扣代缴个税。

      很多会计会不分实质用途把员工工作服一并计入福利费,福利费本有限额,这里更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认定问题,得不偿失。

      工作服是统一定制,并非发钱发卡自行购买,每件工作服的左胸口都有公司logo,类似这种。

      代表工作服属于公司发放,穿着就代表公司形象,当时我们人事部门也有规定,工作服如果损毁需要交回旧衣服,不到更换期损毁还需要自行补钱更换。

      所有,这些种种的管理措施都意味着,我们发放的工作服不是员工私人财产,员工无权私自处理工作服,工作服仅仅是员工日常工作的必须,工作服发放目的一定不是福利。

      当然,税务局心里也明白,毕竟他们也有工作服,他们的工作服也不是福利,也是上班必须穿的,谁还拿回家逛街买菜都穿着呢,只不过呢他们就是怕企业以这样的形式变相发福利,比如你本身上班也没要求大家穿工作服,衣服也没啥特殊标记代表企业形象,就是和我们老百姓买的衣服一样,那这种就必然有福利性质嫌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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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静默公司给大家买了床铺办公算不算福利?

  最近有个朋友给二哥留言,说他们单位无宿舍,疫情特殊期间,员工驻厂产生了餐费、日用品,床上用品费用,怎么入账?是否进福利费?

  无独有偶,这两天成都静默,二哥看有人发视频说他们公司也让住公司继续办公。

  可以看到,他们在公司打了通铺。。。而这些床单自然是公司买的,用于员工办公期间使用的。

  很多会计拿到这种费用发票就不知道如何入账了,或者说拿到这种发票就想着计入福利费,但是我自己觉得,这种其实和福利费搭不上边的。

  首先,这些费用本身也不属于福利费的核算范围,福利费核算范围目前我们依据的就是财企2009 242号文的规定。

  一项费用是否计入福利费,我们除了看文件规定外,其实还可以以常识来做个大概判断

  但员工不喜欢的,大概率不是职工福利,比如所谓的核算检测费、让员工加班给买的被单的费用。

  核算上的事情搞清楚了,不计入福利费,直接列入相关联的费用即可,比如办公费,低值易耗品费用这些科目。

  在税务上,其实这些费用就是企业发生的和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如果你计入福利费,按工资基数的14%扣除反而不划算,本身不属于福利费,你可完全计入另外的费用全额扣除的。

  其实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有很多类似费用,都可以不计入福利费,直接列支为企业经营费用(办公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工作服费等),然后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你把它列入福利费,反而挤占了你福利费的扣除额,不利于企业所得税核算。

  财企[2009]242号说了,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在核算上福利费强调的是对职工劳动补偿的一种形式,企业来提供桶装水并非给职工的劳动补偿,而是工作必须,这个和上班需要配置电脑、办公桌一个道理。

  如果计入福利费,首先,占用了福利费的14%扣除限额,其次,在增值税抵扣方面,会计计入福利费,再计一个进项税,从记账形式上很难自圆其说,容易让人误解,毕竟增值税有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

  很多会计把公司购进的茶叶,不管用途一股脑的都计入职工福利费,实际上并不妥当。

  你问我公司买了茶叶怎么入账,涉税处理如何做?这答案还真不一定,同样都是取得买茶叶的发票,而发票仅仅是形式,用途是才是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形式结合实质。

  外购茶叶直接消耗了,比如放在茶水间供员工饮用了,员工开会、办公消耗了,商务接待时候给客人泡茶消耗了,公司过节或者搞活动当礼品、奖品消耗了。

  集体福利费对应的进项税本身就不能抵扣,因此,无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取得专票那么做不抵扣勾选处理就行了。

  个人所得税这块,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说,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比如企业购买零食、水果作为员工的下午茶,就属于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企业可不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因此无须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这个时候用途其实就多样了,可能是自己人办公、开会就喝了,也可能是客户来了用做商务接待消耗了。

  但是在实践中,同样是自己人的消耗,一个是专用于职工休息的茶水间饮用,比如我们前面说的那种情况,另一个是直接用于办公用,其实是很容易混淆一起,也不那么容易区分的。

  所以记住,财务核算时候就必须要做到摘要清晰,要件完整。比如你如果计入办公费也抵扣了进项税,那你后面绝对不能附一个购买茶水间茶叶的内部申请审批单据或者摘要上出现相关指向集体福利的字眼,账务处理要和实质吻合合理。

  如果是来访客人喝了,这种我们也把它视作公司的交际应酬消费,也就是也是直接消费掉了。

  用于接待了,直接列支为业务招待费,由于所有权没有转移,也无须视同销售,这个就属于交际应酬费用,那么实际上也是不可以抵扣;也不产生个税。

  但是这里的业务招待费面临纳税调整40%,所以还是有点不划算。实践中可适当灵活处理,比如直接计入办公费,当然合理真实是前提。

  税务在检查合理性时候一般看办公用茶都会看是否是名贵茶叶,金额是不是合理,用量是不是合理,假如慢慢的出现金额巨大,用量不合理,那就需要仔细考虑是否是假借办公用茶方式虚列成本或者变相发放福利了。

  c、过节或者公司搞活动时候发给职工,属于福利性质,无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此情形下由于职工个人取得实物福利就并非不可量化的所得了。理论上应该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主要是指得用于直接赠送客户茶叶礼盒,一般来说应做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购买茶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赠送对象是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赠送对象是自然人,应该涉及代扣代缴个税。

  很多会计会不分实质用途把员工工作服一并计入福利费,福利费本有限额,这里更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认定问题,得不偿失。

  工作服是统一定制,并非发钱发卡自行购买,每件工作服的左胸口都有公司logo,类似这种。

  代表工作服属于公司发放,穿着就代表公司形象,当时我们人事部门也有规定,工作服如果损毁需要交回旧衣服,不到更换期损毁还需要自行补钱更换。

  所有,这些种种的管理措施都意味着,我们发放的工作服不是员工私人财产,员工无权私自处理工作服,工作服仅仅是员工日常工作的必须,工作服发放目的一定不是福利。

  当然,税务局心里也明白,毕竟他们也有工作服,他们的工作服也不是福利,也是上班必须穿的,谁还拿回家逛街买菜都穿着呢,只不过呢他们就是怕企业以这样的形式变相发福利,比如你本身上班也没要求大家穿工作服,衣服也没啥特殊标记代表企业形象,就是和我们老百姓买的衣服一样,那这种就必然有福利性质嫌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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