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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财税会员咨询中,有两个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是大家经常问的,下面我们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额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二十三、企业购买预付卡税前扣除处理问题? 对公司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一样的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一是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来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二是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依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三是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我公司经常购买一些办公用品,金额有的几百元,请问计入“固定资产”还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1、若是购买的办公品属于消耗性支出的,如签字笔、文件袋、日常耗材等,会计上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2、若是购买的办公用品不是直接消耗性的,如电水壶、扫描仪、装订机等,会计上可以计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以摊销的方式计入费用;
3、若是企业内部没有设置低值易耗品账目,可以将非消耗性的办公品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如电水壶、扫描仪、装订机等,以及办公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不再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额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依据自己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