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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展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添加人:防护服 添加时间: 2024-08-22 05:43:07 点击量: 1

  • 产品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辨识管控,有效防范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中,在产品生产、加工或其配套辅助设施中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使用量较大的工贸企业,以及内部配套有焦化、空分、制酸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工贸企业。储存、使用量较大,指常年使用一个或多个品种危险化学品,需要仓库、储罐、中间仓库储存的。

      (二)工贸行业新、改、扩建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相关装置、设施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使用的。

      (四)未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查、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未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备案,未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的。

      (五)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未建立并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风险不熟悉、不掌握的。

      (七)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储罐,或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储存危险化学品无标志标识、无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八)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设置和运行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工具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要求的。

      (九)未制定符合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评估、修订、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6月底)。省厅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题培训,解读专项整治重点事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工贸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整治范围内企业通过专项整治管理平台如实填报有关信息。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工作方案,迅速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全面动员部署,落实工作措施。各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或领导小组,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企业具体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至8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自查自改工作,对照《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指导手册》,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逐项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确保自查隐患全部“清零”。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通过专项整治管理平台汇总、上报。

      (三)市县级检查阶段(9月至10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组织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对辖区内工贸行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是否还存在未排查出、未整改的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一盯到底;对屡次督促拒不整改的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形成有力震慑,倒逼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市县检查情况应于每家企业检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专项整治管理平台上报。

      (四)省级督导检查阶段(11月底前)。省厅将结合监督检查计划,成立督查组对各市摸排相关企业底数、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做督查,并将督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在全省范围内严肃通报。发现企业未根据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发现执法检查不认真、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一)格外的重视,精心组织谋划。各市、县(市、区)要格外的重视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统筹。要及时将专项整治要求传达到辖区各有关企业,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方面开展自查自改,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紧盯重点,强化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要着重关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工贸企业,及时组织监管人员、安全专家进行帮扶指导,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困难问题,有力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执法,广泛宣传警示。各市、县(市、区)要将执法检查作为推动专项整治成效的重要手段,利用好专项整治管理平台,对自查走过场、隐患拒整改、责任不落实的公司进行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着力杜绝“宽松软虚”现象,查处和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四)巩固提升,构建长效机制。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适时开展“回头看”和督导检查,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消除隐患存量,有效遏制隐患增量。有关工作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含典型执法案例),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应急厅。

      中民油气将一如既往地贯彻以客户为中心,永远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真诚到永远,将服务贯穿于公司运作和管理的每一个细节。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实行星级标准,采用保姆式服务,为客户提供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心全意的服务,赢得客户广泛的信任和支持。中民油气的服务承诺:质量达标,计量准确,安全环保,方便快捷。

      中民油气吁请全国民营油气站及油气流通企业的有志之士:审时度势、踊跃加盟,携手并肩,共赴前程,大手笔描绘中民油气发展的辉煌蓝图,齐心协力抢占中国油气终端市场,共同打造国内外市场之间的竞争的战略高地,为中国人民加好油、加好气、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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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展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辨识管控,有效防范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中,在产品生产、加工或其配套辅助设施中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使用量较大的工贸企业,以及内部配套有焦化、空分、制酸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工贸企业。储存、使用量较大,指常年使用一个或多个品种危险化学品,需要仓库、储罐、中间仓库储存的。

  (二)工贸行业新、改、扩建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相关装置、设施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使用的。

  (四)未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查、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未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备案,未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的。

  (五)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未建立并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风险不熟悉、不掌握的。

  (七)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储罐,或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储存危险化学品无标志标识、无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八)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设置和运行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工具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要求的。

  (九)未制定符合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评估、修订、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6月底)。省厅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题培训,解读专项整治重点事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工贸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整治范围内企业通过专项整治管理平台如实填报有关信息。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工作方案,迅速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全面动员部署,落实工作措施。各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或领导小组,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企业具体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至8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自查自改工作,对照《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指导手册》,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逐项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确保自查隐患全部“清零”。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通过专项整治管理平台汇总、上报。

  (三)市县级检查阶段(9月至10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组织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对辖区内工贸行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是否还存在未排查出、未整改的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一盯到底;对屡次督促拒不整改的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形成有力震慑,倒逼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市县检查情况应于每家企业检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专项整治管理平台上报。

  (四)省级督导检查阶段(11月底前)。省厅将结合监督检查计划,成立督查组对各市摸排相关企业底数、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做督查,并将督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在全省范围内严肃通报。发现企业未根据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发现执法检查不认真、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一)格外的重视,精心组织谋划。各市、县(市、区)要格外的重视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统筹。要及时将专项整治要求传达到辖区各有关企业,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方面开展自查自改,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紧盯重点,强化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要着重关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工贸企业,及时组织监管人员、安全专家进行帮扶指导,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困难问题,有力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执法,广泛宣传警示。各市、县(市、区)要将执法检查作为推动专项整治成效的重要手段,利用好专项整治管理平台,对自查走过场、隐患拒整改、责任不落实的公司进行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着力杜绝“宽松软虚”现象,查处和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四)巩固提升,构建长效机制。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适时开展“回头看”和督导检查,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消除隐患存量,有效遏制隐患增量。有关工作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含典型执法案例),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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