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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回复了关于GB/T 5296.4规范条款的相关咨询。
针对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这个规范,有两个问题咨询:
规范中:“5.1 制造者的称号和地址5.1.1 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当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挂号注册的称号和地址”
规范中“5.6 履行的产品质量规范 产品应标明所履行的国家、职业、当地或企业的产品质量规范编号。”
问题1:如有托付商和制造商,是有必要两者都标示,仍是仅标示实践制造商即可?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引荐性国家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 5296.4-2012)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问题1:该国家规范5.1条中所提“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当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挂号注册的称号和地址”是指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标明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挂号注册的称号和地址。 问题2:该国家规范针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标示其履行的规范时,未提出有必要标明“年代号”的要求。在实践生产中,主张标示年代号,防止新旧版规范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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